(2013)临罗执字第1058-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庄支行执行案裁定书-18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庄支行,陈乃兴,周飞,孙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1058-3号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庄支行。负责人闫正军,行长。被执行人陈乃兴。被执行人周飞。被执行人孙成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临罗商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陈乃兴、周飞、孙成林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