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阳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泸州宝光医药有限公司与泸州市兴远房地产开发公司、李恩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宝光医药有限公司,泸州市兴远房地产开发公司,李恩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阳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宝光医药有限公司(原四川省泸州市神农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英德。被执行人泸州市兴远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云国。第三人李恩厚,男,1950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04)江阳民初字第16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泸州市江阳区拆迁安置门市交付申请人,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中,第三人李恩厚提出对本案执行标的物泸州市江阳区拆迁安置门市享有所有权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查明,第三人李恩厚系泸州市江阳区拆迁安置户丁象珍之子,经泸州市江城公证处公证,对拆迁安置房享有继承权。现因该幢楼只有宝光医药公司和李恩厚尚未得到安置,而安置房仅有该门市。原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神农药业有限公司被泸州宝光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光医药公司)兼并,其债权债务依法应由宝光医药公司享有和承担。经宝光医药公司与李恩厚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宝光医药公司同意将该门市过户给李恩厚所有,同时宝光医药公司享有拆迁安置门市补偿款227500元(此款由李恩厚支付94900元,余款由提取的该门市租金132600元支付)。本院认为,申请人宝光医药公司与第三人李恩厚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为依法保护平等主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该和解协议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泸州市江阳区门市的查封。二、将泸州市江阳区门市过户给李恩厚所有。三、被执行人泸州市兴远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泸州宝光医药有限公司其他金钱给付债务继续清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华安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邹 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