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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民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与管先玉、管祥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管先玉,管祥斌,莫木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阳民初字第96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住所地广西阳朔县阳朔镇龙岳路2号。负责人陈得征,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邹茂臻,该支行福利分理处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黎桂明,该支行福利分理处客户经理。被告管先玉,农民。被告管祥斌,农民。被告莫木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诉被告管先玉、管祥斌、莫木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即2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庆忠代理审判员  徐兴贵人民陪审员  莫碧峰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江彩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