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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城法刑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肖某、郑某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肖某;郑某;曾某;李某甲;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城法刑初字第62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3月11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被告人郑某,男,198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3月11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辩护人韦文星,广东科德(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曾某,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2年10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11月5日刑满释放。2013年3月11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因吸毒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7日被送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4月16日因本案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3月11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3)6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郑某、曾某、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方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曾某、李某甲、被告人郑某及其辩护人韦文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肖某、郑某、曾某、李某甲先后参与到佛山市禅城区简村东街4号由邓运军(另案处理)开设的赌场中,其中肖某负责提供赌博场地,郑某负责发牌和抽水,曾某负责发牌、抽水或者参与赌博吸引他人参赌,李某甲负责望风。2013年3月11日23时许,民警在上址抓获四被告人及多名参赌人员,缴获扑克牌等作案工具一批。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郑某、曾某、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李某乙、凌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证明,被告人肖某、曾某、李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告人郑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郑某、曾某、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肖某、郑某、曾某、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郑某、曾某、李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继续危害社会,应予严惩。被告人郑某的辩护人以被告人郑某是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郑某、李某甲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曾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肖某、郑某、曾某、李某甲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曾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周信斌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卢显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