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海法舟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华忠与傅安平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华忠,傅安平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海法舟保字第75号申请人:王华忠,男,195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委托代理人:何忠诚,舟山市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傅安平,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申请人王华忠因与被申请人傅安平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傅安平应得的“浙定渔11145”船2012年度柴油补助款26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傅安平应得的“浙定渔11145”船2012年度柴油补助款26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该财产保全。本案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就有关海事请求提起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方方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汪姣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