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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海法舟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华忠与傅安平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华忠,傅安平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海法舟保字第75号申请人:王华忠,男,195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委托代理人:何忠诚,舟山市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傅安平,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申请人王华忠因与被申请人傅安平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傅安平应得的“浙定渔11145”船2012年度柴油补助款26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傅安平应得的“浙定渔11145”船2012年度柴油补助款26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该财产保全。本案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就有关海事请求提起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方方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汪姣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