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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澄执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韩秀红与赵习武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秀红,赵习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澄执字第00077号申请执行人韩秀红,女。被执行人赵习武,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秀红与被执行人赵习武离婚纠纷的(2009)澄民初字第394号民事调解一案中,被执行人赵习武已履行了向申请执行人韩秀红支付2012年—2013年度女儿赵凯利(曾用名赵多余)抚养费3600元。抚养费剩余部分尚未到期,本案已阶段性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韩秀红申请执行赵习武离婚纠纷的(2009)澄民初字第394号民事调解一案第二项女儿赵凯利(曾用名赵多余)抚养费3600元(2012年—2013年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周 锋审判员  杜宏刚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春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