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菏牡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耿刚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耿刚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菏牡刑初字第26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刚,无业人员。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以菏牡检刑诉(2013)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刚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忠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害单位菏泽亿维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王涛、李雷雷,被告人耿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月2日期间,被告人耿刚虚构菏泽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采购数码产品,需先提货后付款的事实,分多次骗取在菏泽市牡丹区香格里拉国际广场经营享元电脑门市的被害人李某某的手机、电脑。共骗取“苹果”牌手机4部、“戴尔”牌笔记本电脑3台,共计价值人民币34800元。后被告人耿刚将电脑及手机卖掉,所得赃款被其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及山东亨元电脑有限公司出库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2013年1月18日,被告人耿刚虚构菏泽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采购数码产品,需先提货后付款的事实,骗取在菏泽市牡丹区金霸电器经营电脑门市的被害人季某某的“戴尔”牌电脑2台,共计价值人民币9300元。后被告人耿刚将电脑卖掉,所得赃款被其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季某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3、2013年1月中下旬期间,被告人耿刚虚构菏泽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采购数码产品,需先提货后付款的事实,通过菏泽亿维信息产业公司业务员黄某某,多次骗取该公司的手机、电脑。经查实,被告人耿刚共骗取菏泽亿维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苹果”牌手机60部、“联想”牌笔记本电脑3台,共计价值人民币329730元。后被告人耿刚将电脑及手机卖掉,所得赃款被其挥霍。案发前,耿刚归还黄某某人民币27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及菏泽亿维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综上,被告人耿刚共计诈骗数额为人民币346630元。2013年2月6日,被告人耿刚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证人李某某雷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投案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耿刚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耿刚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系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耿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7日起至2018年8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耿刚将违法所得退赔给各被害人(其中退赔给李国涛34800元,退赔给季增敏9300元,退赔给菏泽亿维信息产业有限公司3025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郑 敏审判员 刘秀娟审判员 杨鸿雁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伟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