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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民初字第1798-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东营市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明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明淇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东民初字第1798-1号原告东营市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东城黄河工贸园2号楼北楼N4号。组织机构代码75447642-7.法定代表人高建红,总经理。被告杨明淇,男,汉族,住东营市北一路。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明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营市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1元,减半收取32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隋连成二O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史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