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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原告屈祖英与被告程凯、唐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祖英,程凯,唐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310号原告屈祖英。被告程凯。被告唐帆。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屈祖英诉被告程凯、唐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屈祖英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祖英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祖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7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 妤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阳志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