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舟岱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付杨与张垂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杨,张垂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岱民初字第234号原告:付杨。委托代理人:徐乐真。被告:张垂江。原告付杨诉被告张垂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付杨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被告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3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付杨承担。审 判 员 石平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陆启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