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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商初字第166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9-09-02

案件名称

孙秀香与王洪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秀香;王洪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平商初字第1668号原告孙秀香,女,1965年3月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程竹霞,女,1970年1月25日生,汉族,平度胜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洪战,男,1968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秀香诉被告王洪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秀香诉称,2009年9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支。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无理拒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洪战辩称,欠款属实,请求调解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王洪战欠原告孙秀香款本金40000元,至2013年7月17日利息36000元,于2013年12月30日前付20000元,于2014年12月30日前付20000元,余款36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任何一期逾期还款,原告有权就全部案款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未按本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王洪战负担,于2013年12月30日前直接付给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耿学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