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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扬商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王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王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扬商初字第36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五爱路88号。负责人张伟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晓康,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万海浪,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告王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王强送达法律文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得知此情况后考虑到诉讼风险,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冬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龚丹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