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民终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周显彬与张良、陈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显彬,张良,陈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民终字第5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显彬,男。委托代理人周成云。委托代理人刘兴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良,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华,男。上诉人周显彬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2012)江安民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周显彬于2013年7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显彬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显彬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上诉人周显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淑玉审 判 员 张先海代理审判员 陈治兵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松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