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洛南行非执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陕西鑫磊建材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陕西鑫磊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洛南行非执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董继龙,局长。委托代理人寇宏娃,洛南县土地监察大队中队长。委托代理人许军锋,洛南县土地监察大队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陕西鑫磊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民权,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3)11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其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洛国土资监发(2013)11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要求撤回申请执行其洛国土资监发(2013)11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洛南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其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洛南县国土资源局洛国土资监发(2013)11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虎审 判 员 周梦琳人民陪审员 聂建设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小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