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南法沥民三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原告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惠玲、傅永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惠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沥民三初字第113号原告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园东路2191号时代新世界中心南塔503-504室,注册号:XXX。法定代表人郑家纯,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良慧,女,198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梁雪仪,女,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陈惠玲,女,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受理了原告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惠玲、傅永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申请将被告陈惠玲、傅永楠变更为陈惠玲一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2013年7月17日,原告以被告已支付物管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因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英青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焯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