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江民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云香、林玉莲等与郑利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香,林玉莲,付丽敏,付丽剑,郑利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江民初字第814号原告李云香。原告林玉莲。原告付丽敏。原告付丽剑。委托代理人庄汉猛。被告郑利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毛贵荣。委托代理人陈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香、林玉莲、付丽敏、付丽剑与被告郑利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云香、林玉莲、付丽敏、付丽剑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回对被告郑利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云香、林玉莲、付丽敏、付丽剑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利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香、林玉莲、付丽敏、付丽剑撤回对被告郑利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030元,由原告李云香、林玉莲、付丽敏、付丽剑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肖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汪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