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新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唐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高新刑初字第256号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刑诉字(2013)第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卢佩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8月,被告人唐某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从刘某某处购买一辆套牌雷克萨斯轿车。后唐某某在高新区富士康西南公寓附近向一办假证人员(身份不详,在逃)购买驾驶证及行驶至各一本。2013年1月6日16时30分,唐某某饮酒后驾驶上述车辆行驶至高新西区天源路与合作路交叉口,撞在道路中心隔离绿化带边上。唐某某随即被巡逻警察挡获,经鉴定唐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8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查获经过,唐某某血液提取登记表及乙醇浓度检验报告,唐某某伪造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本院认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犯罪对象应为真实的国家机关证件;被告人唐某某提供照片、身份信息、车辆信息给证件的伪造者,成立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共犯,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唐某某犯数罪,应当并罚。在量刑时,本院考虑:被告人唐某某系初犯、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7日起至2013年12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罗为民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雨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