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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西催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无锡华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施从林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华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催字第10号申请人:无锡华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从林。委托代理人:陆平政。申请人无锡华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5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4020005122848612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陆万零捌拾元零贰分、出票日期2012年11月30日、到期日期2013年5月30日、出票人杭州亮彩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省出版印刷物资集团有限公司、背书人镇江伟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持票人无锡华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墩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无锡华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 辽 敏审判员 金 秀 娟审判员 邱 建 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蕾(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