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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邱民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龙运诉被告张月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龙运,张月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邱民初字第960号原告徐龙运。被告张月珍,农民。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龙运诉被告张月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徐龙运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龙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龙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龙运承担。代理审判员  崔东岭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汪西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