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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一初字第0102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1023号原告:师某,女,194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刘某,男,193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师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师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审 判 员  陈德才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