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涪民初字第314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李庭国与绵阳市瑞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庭国,绵阳市瑞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涪民初字第3144号原告:李庭国,男,生于1966年1月1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游仙区。被告:绵阳市瑞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元,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庭国诉被告绵阳市瑞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庭国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担。审判员 张艳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