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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涪民初字第314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李庭国与绵阳市瑞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庭国,绵阳市瑞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涪民初字第3144号原告:李庭国,男,生于1966年1月1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游仙区。被告:绵阳市瑞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元,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庭国诉被告绵阳市瑞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庭国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担。审判员  张艳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