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崂民二商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青岛福益阻燃吸声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高旗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福益阻燃吸声材料有限公司,北京高旗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崂民二商初字第257号原告青岛福益阻燃吸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巧珍。被告北京高旗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臧洪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福益阻燃吸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高旗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福益阻燃吸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5元,减半收取17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升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隋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