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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执民字第1297-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蔡乐敏与方立孟、马小妹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蔡乐敏,方立孟,马小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乐执民字第1297-3号申请执行人蔡乐敏。被执行人方立孟。被执行人马小妹。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3)温乐商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蔡乐敏与被执行人方立孟、马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方立孟、马小妹名下有浙C×××××、浙C×××××两辆车辆,在乐清市范围内没有房产,在银行有发现8517元、6169元存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进行扣划;对被执行人浙C×××××车辆进行查封、扣押并移送拍卖;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在乐清日报予以曝光。现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故暂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温乐执民字第1297号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执行员  郑建财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阮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