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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顺民初字第9764-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高巍与高子龙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巍,何妍姬,高子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顺民初字第9764-1号原告高巍,男,1954年3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许立生,男,1957年6月12日出生,北京市顺义区光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妍姬,女,1981年9月12日出生。被告高子龙,男,1981年2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巍诉被告何妍姬、高子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巍申请查封登记在被告何妍姬名下北京市顺义区X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X京房权证顺字第X**号),并已提供登记在原告高巍名下的北京市顺义区XXX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京房权证顺私字第X**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巍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登记在被告何妍姬名下的北京市顺义区X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X京房权证顺字第X**号)予以查封;二、将登记在原告高巍名下的北京市顺义区XXX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京房权证顺私字第X**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 鑫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新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