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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高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445号权利人李思远。被执行人高某。李思远与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民事审判庭已移送执行并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056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铮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浩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