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历民特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蔡森与蔡吉庭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森,蔡吉庭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历民特字第21号申请人蔡森(系被申请人蔡吉庭之子),男,195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蔡吉庭,男,191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代理人蔡凤仪(系被申请人蔡吉庭之女),女,195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人蔡森与被申请人蔡吉庭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孙晓博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蔡森、被申请人蔡吉庭的代理人蔡凤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蔡森申请称,被申请人蔡吉庭已满102周岁,由于患脑萎缩症,多年卧病在床,意识不清已有三年。故申请法院依法宣告蔡吉庭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蔡吉庭的代理人蔡凤仪称,同意宣告蔡吉庭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请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申请人蔡森的申请,本院委托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蔡吉庭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司法鉴定。2013年7月9日,经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出具【2013】精鉴字第182号司法鉴定书一份,记载:被鉴定人蔡吉庭2009年6月至今生活无法自理,由保姆照顾;现在半昏迷状态,无法用语言沟通,卧病在床,使用氧气;鉴定时检查:被鉴定人平卧于床,表情淡漠,问其话时能睁眼回答,但回答不准确,言语含糊不清,不认识家人,有时喃喃自语,听不清说的什么,其他检查无法进行;综上所述,被鉴定人符合“老年性痴呆”的诊断。被鉴定人目前记忆损害明显,口齿不清,无法做出正确意思表示,故认为被鉴定人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根据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可以证实被鉴定人蔡吉庭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的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对申请人蔡森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蔡吉庭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蔡吉庭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孙晓博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燕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