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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民二初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芜湖坚塔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坚塔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江苏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民二初字第00281号原告:芜湖坚塔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士伟,董事长。被告:江苏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锡南,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坚塔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08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苏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的执行。审判员  李渝林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永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