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余马商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周世杰与鲁军波、吴军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世杰,鲁军波,吴军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马商初字第130号原告:周世杰。被告:鲁军波。被告:吴军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世杰与被告鲁军波、吴军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世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世杰负担。审 判 员 陈顺丈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孙一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