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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与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然资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007号土地房产交易大厦。法定代表人刘忠朴,主任。委托代理人黄蕾、胡亮亮,该委员会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新河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新。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人环罚字(2013)第004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被执行人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罚款人民币3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深人环罚字(2013)第004号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晓琴审判员  曹 勇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寒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