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1-02
案件名称
北京天厦科贸有限公司诉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天厦科贸有限公司;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00311号原告北京天厦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英家坟**。法定代表人王福君,董事。被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头条****。法定代表人成立辉,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文伯,男,1985年2月21日出生,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职员。原告北京天厦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范三雪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叶衍瑛、人民陪审员王祖铠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王福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于文伯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0年4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网吧全业务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在浙江省进行网吧维权相关业务。由于被告原因导致合作无法继续进行,故原、被告于2011年9月8日签订了协议书,约定被告于2012年4月份和2012年5月份分两个月向原告支付共计90万元权利金。但到期后,被告并未依约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权利金9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2012年6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协议书、收条、汇款凭证。被告答辩称,认可与原告间的合作关系,但强调网吧维权业务可以进行,原告要求终止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协议书系因受全国各地代理商压力而签署,并非公司真实意思,故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河南省相关判决书复印件、广东省相关调解书复印件、电视广播有限公司授权书、电视总公司及电影电视节目交易中心授权书。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5日,原、被告签订关于浙江区域进行维权的网吧全业务合作协议一份,合作协议项下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00万元维权收入保底费用。2011年9月9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原、被告签订的上述合作协议及与之有关的任何授权书、申请书、资料等全部作废;协议签订后5日内,原告返还被告上述合作协议、收据1张、与合作协议有关的任何授权书、申请书及资料;就原告已支付的维权收入保底费用100万元,扣除10万元归被告所有,剩余90万元被告同意退还原告;被告于协议生效后的次月开始起,第七个月和第八个月分两个月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2011年11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张,注明收到原告交还的上述合作协议2份,同时注明因收据金额为200万,包含上述合作协议(100万)及产品合作协议(100万),原告承诺产品合作协议100万退还处理完毕后,会将收据退还被告。退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始终未能依约退款,故原告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协议书、收条、汇款凭证和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现还款期限已届满,但被告始终未能依约退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维权收入保底费90万元并支付延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称合作协议可以继续履行的答辩意见,因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已明确约定终止合作协议的履行,故对于被告上述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称协议书系因全国各地代理商压力而签署,并非被告真实意思的答辩意见,因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且其理由显属不当,现原告亦不予认可,故对被告上述答辩意见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天厦科贸有限公司维权收入保底费九十万元;二、被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天厦科贸有限公司上述款项的利息损失(自二○一二年六月一日起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一万三千八百二十元(含保全费一千零二十元),由被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范三雪代理审判员 叶衍瑛人民陪审员 王祖铠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于 静4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