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张如强诉张相印、张中印、张儒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如强,张相印,张中印,张儒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136号原告张如强,男,1942年10月14日生,汉族。被告张相印,男,成年,汉族。被告张中印,男,成年,汉族。被告张儒,男,195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如强诉被告张相印、张中印、张儒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如强撤回对被告张相印、张中印、张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如强负担。审判员 程尽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武益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