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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张如强诉张相印、张中印、张儒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如强,张相印,张中印,张儒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136号原告张如强,男,1942年10月14日生,汉族。被告张相印,男,成年,汉族。被告张中印,男,成年,汉族。被告张儒,男,195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如强诉被告张相印、张中印、张儒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如强撤回对被告张相印、张中印、张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如强负担。审判员  程尽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武益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