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商初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陈菊凤与鲁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菊凤,鲁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1239号原告陈菊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严钊锋、陈梁泓。被告鲁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菊凤与被告鲁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菊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财保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原告陈菊凤负担。审判员 徐凤珍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潇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