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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仪民初字第172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肖兰花与林肖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1724号原告:肖某某,女,生于1985年11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委托代理人:姚朝辉。被告:林某,男,生于1985年8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判员  曾刚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