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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馆民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谭建民、李殿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谭建民,李殿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馆民初字第696号原告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馆陶县城建局)。法定代表人汪保忠,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建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明仁,河北李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建民。被告李殿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馆陶县城建局与被告谭建民、李殿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城建局于2013年7月17日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谭建民、李殿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城建局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行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城建局对被告谭建民、李殿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城建局负担。审 判 长  武庆才审 判 员  郭晓东人民陪审员  韩建波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军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