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馆民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谭建民、李殿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谭建民,李殿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馆民初字第696号原告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馆陶县城建局)。法定代表人汪保忠,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建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明仁,河北李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建民。被告李殿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馆陶县城建局与被告谭建民、李殿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城建局于2013年7月17日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谭建民、李殿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城建局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行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城建局对被告谭建民、李殿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城建局负担。审 判 长 武庆才审 判 员 郭晓东人民陪审员 韩建波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军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