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丽遂商初字第448-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周小青与黄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青,黄金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遂商初字第448-1号原告周小青。被告黄金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小青诉被告黄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小青于2013年7月17日以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青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周小青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全保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周淑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