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杨有香诉马有林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404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马某,农民。原告杨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杨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志刚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延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