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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杨有香诉马有林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404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马某,农民。原告杨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杨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志刚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延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