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宣汉民初字第178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涂开成与张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开成,张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汉民初字第1789号原告:涂开成,男,汉族,生于1974年2月2日,户籍所在地宣汉县,经常居住地宣汉县,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牟建国,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春,男,汉族,生于1986年10月26日,住宣汉县,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成建,男,汉族,生于1982年10月28日,住宣汉县,农村居民,系被告张春之兄。本院在审理原告涂开成与被告张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涂开成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涂开成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涂开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涂开成负担。审 判 长  齐永红人民陪审员  张从文人民陪审员  王华文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贺远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