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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一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任某、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任某,刘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一初字第129号原告张某,男,汉族,武强县人。被告任某,女,汉族,武强县人。被告刘某,女,汉族,武强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任某、刘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谷 超审 判 员  吕 凯人民陪审员  耿新春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方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