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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民三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宋锁与洛阳正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市芳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锁,洛阳正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市芳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三初字第196号原告宋锁,男。委托代理人李家栋、房名庭,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正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亚森。第三人洛阳市芳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兰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锁诉被告洛阳正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洛阳市芳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锁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锁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锁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由原告宋锁承担。审判员  董争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