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涧民三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宋锁与洛阳正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市芳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锁,洛阳正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市芳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三初字第196号原告宋锁,男。委托代理人李家栋、房名庭,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正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亚森。第三人洛阳市芳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兰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锁诉被告洛阳正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洛阳市芳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锁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锁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锁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由原告宋锁承担。审判员 董争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