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商初字第198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与徐松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徐松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1989号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负责人郑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余平。被告徐松弟。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徐松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以被告已偿还欠款为由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6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周昕昕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旭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