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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咸安执字第540-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利雄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咸安执字第540-1号申请执行人张利雄。申请执行人毛联辉。被执行人郭宏斌,山西大同人,现在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2)鄂咸安刑初字第0038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郭宏斌诈骗脏款1300000元予以追缴,但被执行人郭宏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郭宏斌在银行存款及其它单位收入1315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石辉审判员熊明生审判员江和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吴武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