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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淳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胡姜才与章建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姜才,章建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民初字第349号原告:胡姜才。委托代理人:余建友。委托代理人:方小飞。被告:章建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姜才诉被告章建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姜才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姜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2元,减半收取1311元,由胡姜才负担。审判员  姜勇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鲍汇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