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执民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曹永强与任虎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永强,任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扶执民字第00122号申请执行人曹永强,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任虎,又名任宗斌,男,汉族,农民。曹永强与任虎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2007年7月30日作出的(2007)扶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07年10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曹永强2007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后因任虎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于2008年5月5日裁定中止执行。2013年5月13日曹永强向本院申请,请求恢复执行,要求任虎给付货款5830元,并支付利息和诉讼费50元。2013年5月13日本院另行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商后任虎向本院交纳6090元,曹永强对其余部分利息放弃,2013年7月1日申请人将款领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07)扶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锁林执行员 孙武斌执行员 陈军辉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樊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