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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梁廷祥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梁廷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288号原告: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撮镇镇合马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79189256-9。法定代表人:周驰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翟少松,该公司员工。被告:梁廷祥,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廷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梁廷祥所占有的三一挖掘机一台,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梁廷祥所占有的三一挖掘机一台(型号SY205C-9,机号12SY020352078)。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德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石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