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79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珠海市海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石惠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海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惠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797号原告珠海市海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剑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翁均涛,广东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惠容。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海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石惠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海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5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海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海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市海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吴巧贤审判员 赖伟莲审判员 谢丽琼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