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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民初字第190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赵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初字第1900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李斌,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康廷富人民陪审员  刘颖陶人民陪审员  解伟霞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保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