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民初字第190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赵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初字第1900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李斌,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康廷富人民陪审员 刘颖陶人民陪审员 解伟霞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保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