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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绵高新民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绵高新民初字第806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罗中贵,绵阳市涪城区南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某某,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 旭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顾鸿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