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民一初字第0090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0905号原告:李某某,男,198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张某某,女,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川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