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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行初字2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原告余远志、朱桂英与被告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远志,朱桂英,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武侯行初字28号原告余远志,男,194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身份证号码:510102********0012。原告朱桂英,女,195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身份证号码:510111********2722。委托代理人余远志,系本案原告。被告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郭晓鸣,局长。委托代理人范秋萍,女,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该局工作人员,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张岚,女,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该局工作人员,住成都市锦江区。原告余远志、朱桂英与被告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工商行政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受理,案件审理中,原告余远志、朱桂英于2013年7月17日以与被告市工商局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余远志、朱桂英自愿申请撤诉,且意思表示真实,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远志、朱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余远志、朱桂英负担。审 判 长  魏 英人民陪审员  刘光平人民陪审员  肖 冰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