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柞刑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柞刑初字第00041号公诉机关柞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柞水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2月4日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商洛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柞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柞检刑诉字(201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营盘镇中华村山上采药时发现一只死体黑熊,便用随身携带的砍刀将黑熊肢解,并把熊掌和熊肉扛回家中藏匿。同年1月10日,该王经常某某(另案处理)牵线,于当晚在其家中将上述熊掌和熊肉以3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某(另案处理)。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上缴了全部违法所得。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动物掌及肉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黑熊所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现场照片、鉴定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均供认不讳,亦未做辩解。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柞水县营盘镇中华村山上采药时发现一只死体黑熊,遂用随身携带的砍刀将黑熊肢解成4只熊掌和4块180余斤熊肉,并将上述熊掌、熊肉扛回家中藏匿。同年1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经常某某(另案处理)牵线,于当晚在其家中将上述熊掌和熊肉以310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某(另案处理)。经鉴定,送检照片中的动物掌和肉样本均来源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黑熊。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将所得赃款31000.00元向商洛市森林公安局予以退缴。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受案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于商洛市森林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他从被告人王某某处购买熊掌和熊肉的数量及经过,以及将非法购买的熊掌和熊肉放在陈某某处冷藏的事实。证人常某某的证言证明,经他介绍,张某某从被告人王某某手中购得4只熊掌和180余斤熊肉的事实经过。证人陈某某证言证明,张某某将本案所涉的4只熊掌和部分熊肉放在他的冷库冷藏的事实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证明,涉案熊掌、熊肉的具体情况和被出售后藏匿的地点,以及商洛市森林公安局已将涉案熊掌、熊肉予以扣押的事实。处罚收据证明,商洛市森林公安局已经收缴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出售熊掌、熊肉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1000.00元。通话记录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和介绍人常某某之间的通话情况。办案说明证明,被告人王某某自首的经过,涉案熊掌、熊肉的价值计算标准,对涉案熊肉、熊掌的鉴定情况,以及对其他涉案犯罪嫌疑人的处理情况。9、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信息情况。10、鉴定意见书证明,送检照片中的动物掌和肉样本均来源于黑熊,黑熊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以及黑熊价值的计算标准。1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动物保护法规,非法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黑熊的肉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已退缴赃款,酌情可从轻予以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赃款310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惠春审 判 员 张 涛代理审判员 刘 妍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贾 伟 关注公众号“”